■ 社论
相关补偿标准与方式充分考虑居民的话语权,有助于“扰民费”更公平便捷地下发至受影响居民手中。
受夜间施工噪声影响的居民迎来好消息。近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起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应对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根据检测报告和现场核实,确定须补偿居民范围,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会同相关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
迫于工期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城市夜间施工很难完全杜绝。但夜间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同样应该正视。在此“两难”之下,建设单位给予受影响居民适当补偿,是相对公平的化解之道。
当然,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醉大意义,并不是首次明确施工扰民应该有补偿原则,而是对补偿标准作出新的调整——由建设单位(或会同相关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也即,到底如何补偿,必须保证受影响居民的发言权,以使得“扰民费”更公平顺利地发放到受影响居民手中。
事实上,早在199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就已规定,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要进行相应补偿。不过这一规定距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明显与现实脱节。如在2007年,新京报就呼吁噪音扰民补偿标准应提高。
作为回应,近几年,相关部门已多次表态将制定新的施工扰民补偿标准。如去年醉新修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就明确,夜间施工扰民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而这次专门防治施工噪音污染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会同相关单位)与受影响居民协商确定,意味着相关补偿不再完全依赖固定的标准,而也要考虑居民的话语权。
比如,不同区域乃至同一区域的不同家庭,躲避噪音的成本(如房屋租金)不同,受影响的人群也不同,而距离噪音区远近不同,受打扰的程度也有差异,若按照统一标准,难免出现公平争议。
因此,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居民具体协商,或更具灵活性。当然,如果补偿标准完全属于开放式的,也可能增加协商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相关部门亦可考虑,在充分尊重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备一定弹性的区间式赔偿标准,给施工单位和受打扰居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合理预期。
当然,不管是协商还是按规操作,受噪音打扰补偿,除了需要“标准”上的与时俱进,更要让补偿的实际获得更具确定性和便利性。如现实中,某个噪音分贝是不是已经构成扰民,往往也存在争议。这就需要给市民留下有效的投诉、反馈空间,不宜完全“一刀切”。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补偿是针对实际居住人的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居住人是租户,其权益也应该得到一视同仁的保障;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政策普及力度,像过去噪音扰民到底有没有补偿、如何补偿,不少市民都不知情,这显然削弱了规定的执行力。
总之,施工噪音扰民应该有补偿,至于怎么补偿,补偿标准与流程如何,都要考虑居民获得补偿的便利性,当然,这个过程中要充分赋予居民话语权。而对于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相关部门就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作出及时干预和处罚,真正让政策的善意不打折扣地落到每个受影响居民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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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产咨询师